不利解释原则,法律为弱者竖起的屏障
——推进社会公平正义
适用专业:经济管理类专业
讲授课程:保险学
讲授章节:第三章 保险合同
切入点:不利解释原则的公平正义表现
讲授目的及效果:通过不利解释原则,反映我国法律的公平正义。
案例正文:公平正义,是人类追求美好社会的一个永恒主题,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一种价值取向,也是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党自诞生之日起便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一项政治主张和奋斗目标。保险中的不利解释原则护卫了无数人的权益。
2016年3月,刘某因驾驶拖拉机时未将车厢归位,导致第三人电线损坏,事故认定为刘某承担全部责任,事故之后赔偿29978元。刘某所驾驶的拖拉机以在当地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并购买了不计免赔,刘某以此为依据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其29978元,保险公司以“车厢未归位而发生事故”属于免赔条款为由拒绝了刘某的诉求,双方诉至法院。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双方针对车厢升起时发生事故是否属于免赔条款提出了两种解释,投保人认为“车厢未归位而发生事故”的免责条款应当解释为:在车厢没有卸货时未放下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才不予赔偿。而保险人认为,只要车厢未放下导致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都不赔偿,不论是否卸货时。《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案属于通常解释无法得出确定解释的情况,因此适用于不利解释原则,即将“车厢未归为而发生事故”的免责条款解释为在车厢没有卸货时未放下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才不予赔偿。因此本案中发生事故的情形并不属于免赔条款,最终判决保险人支付给投保人扣除电线剩余价值后的保险理赔款28704元。
不利解释原则是公平正义在保险法中的体现,是立法者以及社会各界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做出的努力。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人不应当依靠自己的专业知识与经验增加投保人的责任,减轻自己的义务,这样的行为不仅违背道和法律的要求也与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相违背。
第一章
【思政案例专栏】 构建全面防疫系统,风险管理现代化 ——彰显制度优势 新冠肺炎疫情警示我们,我们处在一个典型的风险社会。1996年Peter L. Bernstein在他那本著名的《Against the Gods: The Remarkable Story of Risk》书中发表过一个振聋发聩的观点——区分现代与过去时代的界限标志,不是科学、技术、民主,而是人类对风险的掌握程度(mastery of risk)。 从风险管理角度审视这次重大疫情,可以看出中国防疫工作做到了全面、高效的风险管理,从风险的识别、衡量、处理,到风险管理效果评价反馈与风险管理方案改善,体现在风险管理程序中的各个环节中。党中央坚持全国一盘棋,统筹全国各方面的力量作为重要保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行动,构建了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防控体系,有效控制了风险的扩散。国家组织全国的军队、医疗队驰援疫区,实施省份对口支援,迅速开设火神山、雷神山等集中收治医院和方舱医院,优先保障疫区需要的医用物资。各省区市相继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采取针对性措施做到外防输入、内防扩散,运用大数据技术追踪传播路径。提前部署延迟开学、灵活复工、错峰出行,在健康监测、人员管理等方面采取严格措施,在全球抗击新冠疫情中贡献卓越。 我国正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风险管理应当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新冠疫情的爆发,让我们看到我国政府、医疗机构、社会力量凝聚力量、迅速反应、八方支援的全面防疫系统,彰显我国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制度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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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思政案例专栏】 发挥保险社会管理功能,创新和谐医患关系 ——构建和谐社会 保险是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其中的社会管理功能又包括社会保障管理、社会风险管理、社会关系管理和社会信用管理。 贵州省积极探索医责险新模式,启动了全省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2017年5月,贵州某三甲医院妇产科在一例生产诊疗行为中因个别环节服务沟通不到位,在新生儿出生后因重度窒息入住该院新生儿科重症监护室的医疗纠纷处理中,一方面经纪公司积极协调保险公司和医院就诊疗过程中瑕疵点进行梳理,制定纠纷调解方案;另一方面经纪公司和医院相关部门与出险科室当值医生、科室主任不断交流,对该起案件中出现的监护是否到位,是否一定原因构成新生儿重度窒息等相关专业达成了共识。在多次引导患者及家属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或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未果的情况下,由保险公司依据梳理出来的诊疗瑕疵进行了定损评估,并由保险公司依据评估结果与患者及家属展开了理赔谈判,达成协议后经纪公司积极引导保险公司以预付赔款的方式及时给予了患方经济补偿。与此同时,经纪公司针对案件中的风险点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医院递交了风险管理建议书,赢得了医疗机构的高度好评。 医患关系的妥善解决,关系着和谐社会的进步发展,保险通过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推动经济发展,是和谐社会的“稳定器”和“推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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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思政案例专栏】 不利解释原则,法律为弱者竖起的屏障 ——推进社会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人类追求美好社会的一个永恒主题,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一种价值取向,也是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党自诞生之日起便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一项政治主张和奋斗目标。保险中的不利解释原则护卫了无数人的权益。 2016年3月,刘某因驾驶拖拉机时未将车厢归位,导致第三人电线损坏,事故认定为刘某承担全部责任,事故之后赔偿29978元。刘某所驾驶的拖拉机以在当地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并购买了不计免赔,刘某以此为依据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其29978元,保险公司以“车厢未归位而发生事故”属于免赔条款为由拒绝了刘某的诉求,双方诉至法院。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双方针对车厢升起时发生事故是否属于免赔条款提出了两种解释,投保人认为“车厢未归位而发生事故”的免责条款应当解释为:在车厢没有卸货时未放下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才不予赔偿。而保险人认为,只要车厢未放下导致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都不赔偿,不论是否卸货时。《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案属于通常解释无法得出确定解释的情况,因此适用于不利解释原则,即将“车厢未归为而发生事故”的免责条款解释为在车厢没有卸货时未放下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才不予赔偿。因此本案中发生事故的情形并不属于免赔条款,最终判决保险人支付给投保人扣除电线剩余价值后的保险理赔款28704元。 不利解释原则是公平正义在保险法中的体现,是立法者以及社会各界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做出的努力。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人不应当依靠自己的专业知识与经验增加投保人的责任,减轻自己的义务,这样的行为不仅违背道和法律的要求也与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相违背。 |
第四章
【思政案例专栏】 最大诚信原则,和谐社会的试金石 ——言而有信、诚信为本 中共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国内外多个重要场合强调诚信的重要性。诚信原则在保险中的也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最大诚信原则便是其中的重要体现,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的语言和行为负责。 2018年10月27日,天津男子张某凡带着妻子张英及二十个月大的女儿一起去泰国普吉岛游玩儿。2018年10月29日,张英被发现死亡。据调查,张某凡曾伪造妻子签名,投保十一份保险,保险金额总和为2676万元,受益人是他自己。2018年12月12日,泰国卡马拉警局警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披露了“杀 妻骗保"案发详细经过及事件审理过程。警长介绍说,事发时,嫌疑人张某凡故意将妻子按入水中让她溺水而亡,“之后他自己回到房间里去休息,过一会儿再出来看她死了没有,又过了一会儿才打电话给酒店,让他们来帮忙救妻子。酒店员工找来急救队帮忙,之后送到医院继续抢救,这时来不及了,人已经死亡。”泰国警方和检方以“蓄意谋杀罪”起诉该名男子,若罪名成立,他将被判处泰国最高量刑即死刑。《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所以,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如果本案发生在国内,骗保行为同样是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另外,《保险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所以,张某凡故意杀害妻子,丧失了受益权,他不可能得到保险金。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为了骗取保险金,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张某凡的行为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构成保险诈骗罪和故意杀人罪,最高刑也是死刑。 人无信不可立,诚信是做人的根本,诚信自古以来便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们每一个人不能放弃的道德底线。为一己之利违背诚信原则迈过道德与法律的红线,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
第五章
【思政案例专栏】 分散经营风险,为农业保驾护航 ——助推国家脱贫攻坚战略 保险扶贫一直以来受到社会各方的高度关注,2016年《关于做好保险业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中指出要坚持立足保险业的功能作用,服务脱贫攻坚战略落实。作为社会的“稳定器”,保险是天然的扶贫工具,能够提供全面的措施应对脱贫过程中的风险。 农业保险通过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对损失进行经济补偿,从而实现对产业发展的风险保障作用,在助推产业扶贫中具有先天优势。河北省阜平县走出了一条“金融扶贫、保险先行”道路。阜平模式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政府和保险公司按照5∶5比例联合举办农 业保险,为食用菌、肉牛、大枣等扶贫产业提供风险保障;二是政府出资成立惠农担保公司,为农户提供信贷担保。担保公司之所以愿意为农户提供担保,主要因为农业保险为农户生产承担了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等主要风险,农户风险程度大幅降低;三是银行凭担保公司的担保信和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保单两个文件发放贷款;四是贫困户获得贷款发展生产;五是县财政为贫困户提供贷款贴息;六是保险公司还可以直接向农户或企业以资管产品的方式提供资金支持。在农业保险的风险保障和融资增信等作用的支持下,阜平县保险助推脱贫攻坚取得了显著成效。 农业保险是农业风险管理的市场化手段,也是符合WTO规则的强农惠农政策,财政补贴农业保险提高了财政资金利用效率,在2020年后减贫防贫体系中也将发挥重要作用。 |
第六章
【课程思政案例】 增强风险意识,赋予家人保障 ——勇于承担社会责任 风险无处不在,无风险无保险。合理的风险损失转嫁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推进社会稳定进步有重要的作用。合理转嫁风险后,我们在健康时可以照顾家人,在病痛或辞世之后仍然可以让家人感到温暖的意义所在,让社会、国家不会因千家万户的风险损失而陷入动荡和困境之中。 在天津经商的李先生,经过多年打拼家境殷实,是家里的顶梁柱,也是位家庭责任感和事业心都很强的人。2013年8月11日购买了第一份保额50万重大疾病和医疗险,后又加保了一份300万的人寿险保单。天有不测风云,2014年12月2号李先生被确诊为脑瘤,让其家庭生活及生意都经受了很大的打击。但是在他患病期间,申请重大疾病理赔,获得赔付重疾险50万元和理赔医疗险8万余元。病魔无情,李先生脑瘤复发病情加重,于2017年4月3日医治无效身故。李先生身故后,经保险公司多次反复核查,确认无误,迅速赔付受益人身故险300万元。接到了300万保险理赔款,李先生的女儿泪流满面:"父亲走了,留下了300万的赔款,这300万不仅仅是一笔理赔款,更是我父亲对这个家的爱,我们将用这份赔款为我们的家人继续购买保险,有了这些份保险,代表着父亲永远的守护着我们,对我们的爱永远在。” 增强风险意识,就是爱己、爱人、爱家庭、爱国家!赋予自己及家人足够的保障,就是勇于承担家庭责任、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 |
第七章
【课程思政案例】 助力脱贫攻坚,社会保险责无旁贷 ——坚定制度自信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实现脱贫的贫困人口,要通过社会保障实施政策性兜底扶贫。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反映了一个国家保障国民应对风险、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政策。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建立虽然较晚,但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后,社会保险制度已经覆盖了绝大多数的城镇和农村居民,从医疗、养老、工伤、失业等各个领域保障了居民的基本需求。以农村居民为例,新农合加大病保险的社会医疗保险,能够补偿50%甚至更高的医疗支出,这对于因病致贫这一我国最主要(40%左右)的贫困诱因,起到了极大的缓解作用。如果没有社会保险,我国农村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收入降低,因疾病产生大额医疗支出或丧失劳动能力而引发的陷贫、返贫现象,会比现状严重得多,实现全面小康也就无从谈起。 社会保险扶贫的事例不胜枚举。陈丽英是建瓯市玉山镇上房村的贫困户,六年前,陈丽英患上重病常年卧床,巨额的医药费让家里负债累累,无力参加养老保险。建瓯市城乡居民保中心开展精准扶贫入户调查时,了解到陈丽英的情况,立即着手为她办理社会保障卡。然而,为陈丽英参保的过程却一波三折。陈丽英原籍古田县,嫁入玉山镇后,她一直没有在市里落户,属于典型的无户口、无身份证、无银行卡“三无”人员,参保的必要材料全部缺失。经与古田派出所联系得知,陈丽英在古田的户口也已被注销,随迁落户的方案行不通。工作人员又与当地玉山镇派出所联系,多番努力下,陈丽英终于顺利落户并办理了身份证。户口及身份证的问题解决了,参保工作成功了一半。考虑到陈丽英常年卧床,行动不便,工作人员提前与当地农商银行联系,为陈丽英开辟绿色通道。6月 20 日,工作人员一起上门为她办好了社保卡,解决了她的后顾之忧。当前居民保扶贫工作进入最后冲刺,各地城乡居民保险经办机构紧抓社保扶贫作风建设,对体弱多病、行动不便、精神残疾等贫困对象,主动联合合作金融机构、公安、民政等部门开展上门服务,让陈丽英这样特殊的贫困人员足不出户便可办理参保。 病有所依、老有所养、急人民所急,这就是中国的社会保险,体现了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的制度本色。今后,我们将继续发挥制度优势坚定制度自信,进一步发展完善中国社会保险制度。 |